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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认定滴滴涉嫌垄断 干掉“独角兽”就能解决打车难?
Author:网络转载   Create time:2019-09-07 18:32:49    阅读量:6150

针对近期网约车出现的一系列重大安全事件,自9月5日起,专项工作检查组进驻多家网约车和顺风车平台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初步形成的检查报告,检查组发现滴滴出行等网约车、顺风车平台公司主要存在“涉嫌行业垄断”等九个方面问题。日前,交通运输部第一次在官方发布会的场合,做出了滴滴等平台涉嫌垄断的定性。



诚然,交通运输部并非反垄断执法部门,但作为网约车主管部门,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得出“涉嫌行业垄断”结论,对于反垄断执法部门对滴滴等是否构成垄断的最终定性,仍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事实上,如果不是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有了相当的“底气”,交通运输部也不可能贸然“广而告之”。


对网约车巨头滴滴来说,如今已进入了多事之秋。


当然,就目前的结论而言,还仅是“涉嫌”行业垄断,并不意味着已经“坐实”滴滴垄断。不过,从种种迹象来分析,滴滴的确有触碰《反垄断法》“红线”之嫌。《反垄断法》中明确禁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并明确“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出现“巨无霸”,进而扰乱和阻碍市场竞争。


审视滴滴的成长过程,“攻城略地”之速度,着实令人惊诧。2015年的情人节,滴滴打车与快的打车宣布两家战略合并;2016年8月1日,合并后的滴滴再次宣布与Uber中国业务合并。但从报道情况看,滴滴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大手笔”,还有比较严重的程序“瑕疵”。两年前,商务部在宣布对其调查之初就表示,“滴滴优步合并没有向商务部申报”。



尽管根据《反垄断法》,如符合“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等条件,经营者集中也可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问题是,滴滴和优步等重大合并,都具备了这些高门槛的“硬件”了吗?


其实,按照《反垄断法》规定,也并非排斥和禁止所有的“经营集中”,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但对于滴滴而言,所操作的经营集中事件,对“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恐怕并不能轻描淡写。


经历了几次轰动性的合并之后,滴滴占据了网约车市场的九成份额,至于其他网约车平台,也与滴滴不在一个水平线上,“外人”想要进入这一行业,并不是一件易事。据报道,滴滴在全国已获46块地方牌照,美团打车的大本营,集中在南京等几个城市,与滴滴相距甚远。随着滴滴的“发展壮大”,在国内出行服务市场“一枝独秀”,更会加剧其他竞争主体的进入难度。



最近,接连发生的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女乘客案件,引来无数公众质疑网约车平台的安全性。之后,滴滴宣布整改,在9月8日23点至9月15日凌晨5点期间,暂停提供深夜23:00--5:00时间段的出租车、快车、优步、优享、拼车、专车、豪华车服务。对于消费者而言,直接导致那几天夜里无车可打,黑车则重新回归市场,更增加了大家出行的不便。人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如果滴滴不在,留下的巨大空白该如何弥补?


对于滴滴涉嫌垄断,并非没有应对动作。2015年2月16日,易到用车方面宣布已向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举报,滴滴和快的的合并行为严重违反《反垄断法》,请求立案调查并禁止两家公司合并。2016年9月,在滴滴合并优步中国后,商务部也开始了反垄断调查。而从今年5月起开始担负反垄断职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至今尚未发布调查结果。中国出租汽车产业联盟曾致函商务部,咨询反垄断调查进展,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这种调查“定性”屡有迟滞,并不利于出行服务市场的健康成长。


一旦滴滴被认定为“行业垄断”,比起之前自己做出的“三倍赔偿”“一周深夜停运”等措施,面临的法律责任将更大。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且,这种“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此蒙受损失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面对一个不利的结果,就滴滴方面而言,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反客为主”,“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换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


倘若滴滴方面还想保住既有的合并战果,不至于面临“拆分”“恢复”等,就需要做到最新声明的那样,“欢迎更多企业能够投入到这个行业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丰富多样的出行服务”。这并不是单纯的表态,而是实实在在的措施,规制自己“竞争”行为,改善社会公共服务。


平心而论,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不可能臻于完美,对网约车出现的问题,不能“一棒子打死”,搞“因噎废食”那一套。市场是法治的市场,法律规制应迅速跟上,对于出行服务乱象,该惩罚的惩罚,该整顿的整顿,该扶持的扶持,让网约车依法发展和运行,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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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认定滴滴涉嫌垄断 干掉“独角兽”就能解决打车难?
2019-09-07 18:32:49   source:网络转载

针对近期网约车出现的一系列重大安全事件,自9月5日起,专项工作检查组进驻多家网约车和顺风车平台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初步形成的检查报告,检查组发现滴滴出行等网约车、顺风车平台公司主要存在“涉嫌行业垄断”等九个方面问题。日前,交通运输部第一次在官方发布会的场合,做出了滴滴等平台涉嫌垄断的定性。



诚然,交通运输部并非反垄断执法部门,但作为网约车主管部门,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得出“涉嫌行业垄断”结论,对于反垄断执法部门对滴滴等是否构成垄断的最终定性,仍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事实上,如果不是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有了相当的“底气”,交通运输部也不可能贸然“广而告之”。


对网约车巨头滴滴来说,如今已进入了多事之秋。


当然,就目前的结论而言,还仅是“涉嫌”行业垄断,并不意味着已经“坐实”滴滴垄断。不过,从种种迹象来分析,滴滴的确有触碰《反垄断法》“红线”之嫌。《反垄断法》中明确禁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并明确“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出现“巨无霸”,进而扰乱和阻碍市场竞争。


审视滴滴的成长过程,“攻城略地”之速度,着实令人惊诧。2015年的情人节,滴滴打车与快的打车宣布两家战略合并;2016年8月1日,合并后的滴滴再次宣布与Uber中国业务合并。但从报道情况看,滴滴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大手笔”,还有比较严重的程序“瑕疵”。两年前,商务部在宣布对其调查之初就表示,“滴滴优步合并没有向商务部申报”。



尽管根据《反垄断法》,如符合“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等条件,经营者集中也可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问题是,滴滴和优步等重大合并,都具备了这些高门槛的“硬件”了吗?


其实,按照《反垄断法》规定,也并非排斥和禁止所有的“经营集中”,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但对于滴滴而言,所操作的经营集中事件,对“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恐怕并不能轻描淡写。


经历了几次轰动性的合并之后,滴滴占据了网约车市场的九成份额,至于其他网约车平台,也与滴滴不在一个水平线上,“外人”想要进入这一行业,并不是一件易事。据报道,滴滴在全国已获46块地方牌照,美团打车的大本营,集中在南京等几个城市,与滴滴相距甚远。随着滴滴的“发展壮大”,在国内出行服务市场“一枝独秀”,更会加剧其他竞争主体的进入难度。



最近,接连发生的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女乘客案件,引来无数公众质疑网约车平台的安全性。之后,滴滴宣布整改,在9月8日23点至9月15日凌晨5点期间,暂停提供深夜23:00--5:00时间段的出租车、快车、优步、优享、拼车、专车、豪华车服务。对于消费者而言,直接导致那几天夜里无车可打,黑车则重新回归市场,更增加了大家出行的不便。人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如果滴滴不在,留下的巨大空白该如何弥补?


对于滴滴涉嫌垄断,并非没有应对动作。2015年2月16日,易到用车方面宣布已向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举报,滴滴和快的的合并行为严重违反《反垄断法》,请求立案调查并禁止两家公司合并。2016年9月,在滴滴合并优步中国后,商务部也开始了反垄断调查。而从今年5月起开始担负反垄断职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至今尚未发布调查结果。中国出租汽车产业联盟曾致函商务部,咨询反垄断调查进展,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这种调查“定性”屡有迟滞,并不利于出行服务市场的健康成长。


一旦滴滴被认定为“行业垄断”,比起之前自己做出的“三倍赔偿”“一周深夜停运”等措施,面临的法律责任将更大。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且,这种“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此蒙受损失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面对一个不利的结果,就滴滴方面而言,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反客为主”,“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换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


倘若滴滴方面还想保住既有的合并战果,不至于面临“拆分”“恢复”等,就需要做到最新声明的那样,“欢迎更多企业能够投入到这个行业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丰富多样的出行服务”。这并不是单纯的表态,而是实实在在的措施,规制自己“竞争”行为,改善社会公共服务。


平心而论,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不可能臻于完美,对网约车出现的问题,不能“一棒子打死”,搞“因噎废食”那一套。市场是法治的市场,法律规制应迅速跟上,对于出行服务乱象,该惩罚的惩罚,该整顿的整顿,该扶持的扶持,让网约车依法发展和运行,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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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期网约车出现的一系列重大安全事件,自9月5日起,专项工作检查组进驻多家网约车和顺风车平台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初步形成的检查报告,检查组发现滴滴出行等网约车、顺风车平台公司主要存在“涉嫌行业垄断”等九个方面问题。日前,交通运输部第一次在官方发布会的场合,做出了滴滴等平台涉嫌垄断的定性。



诚然,交通运输部并非反垄断执法部门,但作为网约车主管部门,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得出“涉嫌行业垄断”结论,对于反垄断执法部门对滴滴等是否构成垄断的最终定性,仍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事实上,如果不是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有了相当的“底气”,交通运输部也不可能贸然“广而告之”。


对网约车巨头滴滴来说,如今已进入了多事之秋。


当然,就目前的结论而言,还仅是“涉嫌”行业垄断,并不意味着已经“坐实”滴滴垄断。不过,从种种迹象来分析,滴滴的确有触碰《反垄断法》“红线”之嫌。《反垄断法》中明确禁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并明确“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出现“巨无霸”,进而扰乱和阻碍市场竞争。


审视滴滴的成长过程,“攻城略地”之速度,着实令人惊诧。2015年的情人节,滴滴打车与快的打车宣布两家战略合并;2016年8月1日,合并后的滴滴再次宣布与Uber中国业务合并。但从报道情况看,滴滴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大手笔”,还有比较严重的程序“瑕疵”。两年前,商务部在宣布对其调查之初就表示,“滴滴优步合并没有向商务部申报”。



尽管根据《反垄断法》,如符合“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等条件,经营者集中也可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问题是,滴滴和优步等重大合并,都具备了这些高门槛的“硬件”了吗?


其实,按照《反垄断法》规定,也并非排斥和禁止所有的“经营集中”,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但对于滴滴而言,所操作的经营集中事件,对“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恐怕并不能轻描淡写。


经历了几次轰动性的合并之后,滴滴占据了网约车市场的九成份额,至于其他网约车平台,也与滴滴不在一个水平线上,“外人”想要进入这一行业,并不是一件易事。据报道,滴滴在全国已获46块地方牌照,美团打车的大本营,集中在南京等几个城市,与滴滴相距甚远。随着滴滴的“发展壮大”,在国内出行服务市场“一枝独秀”,更会加剧其他竞争主体的进入难度。



最近,接连发生的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女乘客案件,引来无数公众质疑网约车平台的安全性。之后,滴滴宣布整改,在9月8日23点至9月15日凌晨5点期间,暂停提供深夜23:00--5:00时间段的出租车、快车、优步、优享、拼车、专车、豪华车服务。对于消费者而言,直接导致那几天夜里无车可打,黑车则重新回归市场,更增加了大家出行的不便。人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如果滴滴不在,留下的巨大空白该如何弥补?


对于滴滴涉嫌垄断,并非没有应对动作。2015年2月16日,易到用车方面宣布已向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举报,滴滴和快的的合并行为严重违反《反垄断法》,请求立案调查并禁止两家公司合并。2016年9月,在滴滴合并优步中国后,商务部也开始了反垄断调查。而从今年5月起开始担负反垄断职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至今尚未发布调查结果。中国出租汽车产业联盟曾致函商务部,咨询反垄断调查进展,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这种调查“定性”屡有迟滞,并不利于出行服务市场的健康成长。


一旦滴滴被认定为“行业垄断”,比起之前自己做出的“三倍赔偿”“一周深夜停运”等措施,面临的法律责任将更大。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且,这种“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此蒙受损失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面对一个不利的结果,就滴滴方面而言,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反客为主”,“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换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


倘若滴滴方面还想保住既有的合并战果,不至于面临“拆分”“恢复”等,就需要做到最新声明的那样,“欢迎更多企业能够投入到这个行业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丰富多样的出行服务”。这并不是单纯的表态,而是实实在在的措施,规制自己“竞争”行为,改善社会公共服务。


平心而论,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不可能臻于完美,对网约车出现的问题,不能“一棒子打死”,搞“因噎废食”那一套。市场是法治的市场,法律规制应迅速跟上,对于出行服务乱象,该惩罚的惩罚,该整顿的整顿,该扶持的扶持,让网约车依法发展和运行,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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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认定滴滴涉嫌垄断 干掉“独角兽”就能解决打车难?
2019-09-07 18:32:49   source:网络转载

针对近期网约车出现的一系列重大安全事件,自9月5日起,专项工作检查组进驻多家网约车和顺风车平台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初步形成的检查报告,检查组发现滴滴出行等网约车、顺风车平台公司主要存在“涉嫌行业垄断”等九个方面问题。日前,交通运输部第一次在官方发布会的场合,做出了滴滴等平台涉嫌垄断的定性。



诚然,交通运输部并非反垄断执法部门,但作为网约车主管部门,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得出“涉嫌行业垄断”结论,对于反垄断执法部门对滴滴等是否构成垄断的最终定性,仍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事实上,如果不是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有了相当的“底气”,交通运输部也不可能贸然“广而告之”。


对网约车巨头滴滴来说,如今已进入了多事之秋。


当然,就目前的结论而言,还仅是“涉嫌”行业垄断,并不意味着已经“坐实”滴滴垄断。不过,从种种迹象来分析,滴滴的确有触碰《反垄断法》“红线”之嫌。《反垄断法》中明确禁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并明确“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出现“巨无霸”,进而扰乱和阻碍市场竞争。


审视滴滴的成长过程,“攻城略地”之速度,着实令人惊诧。2015年的情人节,滴滴打车与快的打车宣布两家战略合并;2016年8月1日,合并后的滴滴再次宣布与Uber中国业务合并。但从报道情况看,滴滴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大手笔”,还有比较严重的程序“瑕疵”。两年前,商务部在宣布对其调查之初就表示,“滴滴优步合并没有向商务部申报”。



尽管根据《反垄断法》,如符合“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等条件,经营者集中也可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问题是,滴滴和优步等重大合并,都具备了这些高门槛的“硬件”了吗?


其实,按照《反垄断法》规定,也并非排斥和禁止所有的“经营集中”,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但对于滴滴而言,所操作的经营集中事件,对“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恐怕并不能轻描淡写。


经历了几次轰动性的合并之后,滴滴占据了网约车市场的九成份额,至于其他网约车平台,也与滴滴不在一个水平线上,“外人”想要进入这一行业,并不是一件易事。据报道,滴滴在全国已获46块地方牌照,美团打车的大本营,集中在南京等几个城市,与滴滴相距甚远。随着滴滴的“发展壮大”,在国内出行服务市场“一枝独秀”,更会加剧其他竞争主体的进入难度。



最近,接连发生的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女乘客案件,引来无数公众质疑网约车平台的安全性。之后,滴滴宣布整改,在9月8日23点至9月15日凌晨5点期间,暂停提供深夜23:00--5:00时间段的出租车、快车、优步、优享、拼车、专车、豪华车服务。对于消费者而言,直接导致那几天夜里无车可打,黑车则重新回归市场,更增加了大家出行的不便。人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如果滴滴不在,留下的巨大空白该如何弥补?


对于滴滴涉嫌垄断,并非没有应对动作。2015年2月16日,易到用车方面宣布已向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举报,滴滴和快的的合并行为严重违反《反垄断法》,请求立案调查并禁止两家公司合并。2016年9月,在滴滴合并优步中国后,商务部也开始了反垄断调查。而从今年5月起开始担负反垄断职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至今尚未发布调查结果。中国出租汽车产业联盟曾致函商务部,咨询反垄断调查进展,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这种调查“定性”屡有迟滞,并不利于出行服务市场的健康成长。


一旦滴滴被认定为“行业垄断”,比起之前自己做出的“三倍赔偿”“一周深夜停运”等措施,面临的法律责任将更大。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且,这种“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此蒙受损失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面对一个不利的结果,就滴滴方面而言,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反客为主”,“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换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


倘若滴滴方面还想保住既有的合并战果,不至于面临“拆分”“恢复”等,就需要做到最新声明的那样,“欢迎更多企业能够投入到这个行业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丰富多样的出行服务”。这并不是单纯的表态,而是实实在在的措施,规制自己“竞争”行为,改善社会公共服务。


平心而论,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不可能臻于完美,对网约车出现的问题,不能“一棒子打死”,搞“因噎废食”那一套。市场是法治的市场,法律规制应迅速跟上,对于出行服务乱象,该惩罚的惩罚,该整顿的整顿,该扶持的扶持,让网约车依法发展和运行,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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